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1號原 告 羅傅如薔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仕金間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