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5號原 告 張振成上列原告張振成請求返還動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及法定代理人、住居所、送達處所。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動產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