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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6號原 告 溫增煥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曉婷間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日期:2012-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