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43號原 告 宏昇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再富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運處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貳萬玖仟叁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陸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