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6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96號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明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水費,曾聲請對被告李加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零陸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給付水費
裁判日期:2012-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