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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6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02號原 告 張炫相

桃園縣龍潭鄉91006號信箱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博愛郵局 (新竹35支) 請求債權人異議之訴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債權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