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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7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57號原 告 Microchip Technology Inc.(美商微晶片科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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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rizona 85244,U.S.A.法定代理人 Steven Sanghi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律師

黃麗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外國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陸拾陸萬肆仟玖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日期:2012-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