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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7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8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訴訟代理人 張能軒上列原告與被告師善堂間因鑑定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鑑定界址
裁判日期:201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