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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8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24號原 告 鍾肇材原 告 鍾延信原 告 鍾延仲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派下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祭祀公業鍾天富之總財產價額、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等
裁判日期:201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