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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親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8號原 告 呂勝隆被 告 呂小強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否認或認領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訴法第58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呂小強非其婚生子女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然查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二段119 號8 樓,居所地在新北市○○區○○路○○○ 號1 樓等情,有戶籍謄本、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證,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明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裁判日期:2012-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