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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號原 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朱家崎訴訟代理人 曾淑鈴

蔡明媛(辰股檢察事務官)被 告 沈羽晨

梁智豪彭尚豪李碧琳兼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柏雄上3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洪坤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2955號傷害致死等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1 年3 月8 日裁定命在該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2955號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3 年5 月15日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裁判駁回上訴而告終結確定,有被告沈羽晨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日期:201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