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號原 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彭坤業訴訟代理人 黃雅芬
鄭敬韜被 告 沈羽晨
梁智豪彭尚豪李碧琳兼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柏雄上3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洪坤宏律師魏翠亭律師複 代 理人 羅文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百零三年度少上訴字第二二號及本院一百零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刑事訴訟全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彭柏雄所涉傷害致死等案件,刻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
3 年度少上訴字第22號刑事訴訟程序審理中;另被告梁智豪所涉傷害致死等案件,雖經本院於103 年9 月1 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152 號刑事判決就傷害致死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9年、剝奪行動自由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遺棄屍體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 月,惟尚未確定,以上業據被告彭柏雄提出臺灣高等法院少年法庭通知書及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梁智豪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核閱無訛。因被告所涉之上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