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號原 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彭坤業訴訟代理人 黃雅芬(檢察事務官)訴訟代理人 鄭敬韜(檢察事務官)被 告 沈羽晨
梁智豪彭尚豪李碧琳兼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柏雄上3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洪坤宏律師魏翠亭律師複 代 理人 羅文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彭柏雄及梁智豪所涉傷害致死等案件,分別由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少上訴字第22號及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52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因該等案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上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2 份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