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4號原 告 比佛利大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文方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複 代理人 盧秀蓮
彭鏡容被 告 廖政賜
楊淑貴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複 代理 人 黃峻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共工程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