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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4號上 訴 人 楊淑貴上列上訴人與比佛利大山莊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

464 號給付公共工程基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9,6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裁判日期:2013-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