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6號原 告 封爵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逢春訴訟代理人 陳景新律師被 告 許淑芬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蔡伊雅律師楊金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設置管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6號原 告 封爵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逢春訴訟代理人 陳景新律師被 告 許淑芬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蔡伊雅律師楊金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設置管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