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封爵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逢春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許淑芬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封爵社區管理委員會與被上訴人許淑芬間容忍設置管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8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