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03號原 告 陳湥濤法定代理人 陳睿烽送達代收人 陳朱玉春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翠瑛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1 年9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9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文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日期:201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