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2號反訴原告 冠軍保利龍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法定代理人 陳麗美
之1號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蔡淑玲間給付通行權償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 萬元(反訴原告請求按月給付3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以10年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