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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6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15號原 告 張淑滿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複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複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被 告 鄭阿賢訴訟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被 告 鄭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十二頁第十七行最末漏載「原告已撤回對被告鄭庭之起訴,惟被告鄭庭表示不同意撤回,原告變更後訴之聲明中並無對被告鄭庭之請求事項,然此部分訴之繫屬既仍存在,原告對鄭庭之起訴亦無理由,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玉嬌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裁判日期:201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