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調家訴字第1號原 告 朱興龍被 告 徐風
朱蘭新戴興鳳梁朱月美徐戴月榮戴月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家事調解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宣告無效者究為系爭調解筆錄中何項次內容?又宣告該項次之調解內容無效後,於本案訴訟上究要為如何判決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4 項準用同法第501 條之規定,原告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宣告原調解筆錄內容無效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惟原告起訴聲明為:「原確定調解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 年度家調字第532 號無效」,卻於訴狀事實理由欄中復載稱:「調解成立內容第二項本人朱興龍無異議同意原判」,致關於請求於如何程度宣告原調解筆錄內容無效乙節,有聲明與事實理由矛盾之情,復未表明於宣告該調解筆錄內容無效後,於本案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二、原告於補正前開聲明同時,並應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涉共有物分割,依同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三、新竹縣○○鎮○○○段○○○○段00000 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