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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 告 富貴重劃區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良文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複代理人 黃桂香複代理人 黃聖財被 告 本祥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瑞竹被 告 弘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被 告 豐富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珮縈前列三名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張淑美律師被 告 皇茂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曾登皇人被 告 惠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逸民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佩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社區管理維護基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法定代理人「王蕙貞住新竹縣○○鎮○○街○○巷○○號」應更正為「郭良文住新竹縣○○鎮○○街○○○ 巷○ 號」;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增列「三、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王蕙貞,嗣變更為郭良文,有新竹縣竹東鎮公所101 年9 月6 日竹鎮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可證,其聲明承受訴訟,要無不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玉嬌

裁判日期:2013-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