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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 告 林祺揚

黃銀丹共 同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複 代理人 黃峻偉被 告 鍾仕綺被 告 劉憲治被 告 彭俊源即彭康駿被 告 劉博明被 告 黃珈豪被 告 林俊雄被 告 何駿逸即何宗洋即何.被 告 朱文弘被 告 徐偉勛被 告 沈聲榜被 告 沈羽晨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春蘭

沈能光被 告 鍾珉哲即鍾孟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東崇即鍾富如

徐淑鳳即徐靖秀被 告 彭柏雄即彭柏軒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彭尚豪即彭俊逢

李碧琳即李碧霞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洪坤宏律師被 告 鄭博洋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文龍

范智評

5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4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交查字第100 號傷害致死等案件全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彭俊源等人涉有傷害致死等犯罪嫌疑,經本院10

0 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後,被告不服上訴,刻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審理中;另被告彭柏雄所涉傷害致死犯嫌,則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交查字第100 號案件偵查中。

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2-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