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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2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欣如建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蘇繼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盛虹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4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裁判日期:2014-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