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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2號原 告 盛虹建設有限公司原 告 兼法定代理人 沈福勝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王彩又律師張淑美律師複 代理人 耿淑穎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抗字第593號裁定核定確定為為新台幣捌仟零貳拾壹萬貳仟陸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拾壹萬柒仟玖佰叁拾陸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台幣貳拾叁萬叁仟零伍拾陸元(原繳納新台幣貳拾叁萬肆仟貳佰元,嗣退費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肆元),尚欠新台幣肆拾捌萬肆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裁判日期:2014-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