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原 告 古少彤
古清隆兼 黃瑞娥上 二 人 一段.法定代理人
並 兼下 二 人訴訟代理人原 告 古順增
黃桂英被 告 田仲良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八七號殺人案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係以被告於民國99年8 月16日零時與原告古少彤、古清隆之父、原告黃瑞娥之配偶、原告古順增、黃桂英之子即被害人古展宸發生口角、拉扯,被告持球棒追打被害人古展宸,致被害人古展宸死亡,被告所為係傷害致人於死或僅構成傷害罪責,尚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有被告前科紀錄表附卷可參,此涉及本件損害賠償之範圍,是本件損害賠償之訴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更一字第187 號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 謝國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