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8號聲 請 人 賴阿福相 對 人 賴韋安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已依民法第1094條第2 項規定,申請縣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相關證明,及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姓名、年籍、聯絡方式。
二、聲請人已依民法第1099條之1 規定,完成財產清冊之開具並陳報法院之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