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127號上 訴 人 洪瑞興被 上 訴人 莊鳳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5 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