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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竹簡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329號原 告 田偉力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徐宏澤律師陳永喜律師被 告 張銘州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張銘州涉及詐欺等罪,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他字第1739、2154號案偵查中,因該案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他字案件業已終結,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104年偵字2053號組織犯罪條例案偵查中,有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裁判日期:2015-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