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329號原 告 田偉力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徐宏澤律師陳永喜律師被 告 張銘州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張銘州涉及詐欺等罪,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他字第1739、2154號案偵查中,因該案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他字案件業已終結,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104年偵字2053號組織犯罪條例案偵查中,有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