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496號原 告 何正新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上列原告因轉讓股權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