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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竹簡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553號原 告 陳瑞瑩被 告 鉅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媛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

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鉅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4 樓,有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且揆之原告所提雙方簽訂之專賣會員行銷合約書,既未定有債務履行地,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違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案由:解除合約等
裁判日期:201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