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554號原 告 梁碧珠被 告 彭羽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