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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竹簡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554號原 告 梁碧珠被 告 彭羽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
裁判日期:201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