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保險簡字第1號原 告 吳健昆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