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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竹小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小字第337號原 告 汪王春蓉被 告 葳茂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聰民上開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佣金,查被告係屬私法人,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均在彰化市,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管轄。

四、本件原告雖未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自得依職權為移轉管轄。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案由:返還佣金
裁判日期:2013-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