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竹調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調字第296號聲 請 人 張豐麟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振榮間返還土地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

聲請裁判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20第1 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敘明調解標的價額,亦未繳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4 月1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所為調解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13-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