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60號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林夏富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秦琪昌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79條第2 項後段、第113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條文規定,遺產管理人除係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且無法召開親屬會議或召開不為、不能決議之情形外,均無聲請法院准予變賣遺產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略以:被繼承人秦琪昌(男、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76年3 月16日死亡)為亡故榮民,其死亡後遺有新竹縣○○鄉○○村○ 鄰○○街○○巷○○弄○○○ 號面積約10建坪之違建屋一間,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
因被繼承人係於76年3 月16日死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4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82年9月18日修正前,大陸地區人民未於66條所定期限內完成繼承之第1 項及第2 項遺產」,由主管機關逕行捐助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下稱榮民基金會),不受第67條第1 項歸屬國庫之限制規定。又遺產管理人應受法院監督之法理及實務上地政機關於辦理遺產管理人標售之不動產產權移轉登記,須檢附法院核准變賣之證明文件,爰請求裁定准予變賣前揭遺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秦琪昌已於76年3 月16日死亡,被繼承人遺有上開遺產,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76年度繼字第542 號民事裁定保存底卷為證,堪信為真實。聲請人固主張為依法移交上開遺產予榮民基金會,且依遺產管理人應受法院監督之法理及實務上地政機關於辦理遺產管理人標售之不動產產權移轉登記,須檢附法院核准變賣之證明文件,而有變賣遺產之必要,惟聲請人移交遺產行為均非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揆諸首揭說明,自無聲請法院准予變賣上開遺產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