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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司繼字第 8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812號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相 對 人 鄭培余

鄭凱鄭雅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鄭清益(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民國101 年1 月13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鄭清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鄭清益於民國101 年1 月13日死亡,相對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即其法定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經債權讓與取得對被繼承人之債權,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債權讓與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本院101年5 月1 日新院千民慎101 年度慎字第09315 號函(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經債權讓與取得對被繼承人鄭清益之債權,而被繼承人已於101 年1 月13日死亡,相對人鄭培余、鄭凱、鄭雅文為被繼承人之子女,迄今均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前揭證據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被繼承人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徵。執此,本件相對人既係被繼承人鄭清益之繼承人,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裁判日期:2014-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