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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司促字第 28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56號債 權 人 黎金逢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朱彥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吉元居家清潔服務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請更正聲請人為黎金逢即吉元居家清潔服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3-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