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509號債 權 人 王金訓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明銳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明銳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②溢繳費用是否聲請退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