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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司促字第 45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509號債 權 人 王金訓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明銳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明銳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②溢繳費用是否聲請退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