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73號聲 請 人 葉詹桂玉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付款人未用印)。
②本件聲請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請併更正聲請人及聲請狀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73號聲 請 人 葉詹桂玉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付款人未用印)。
②本件聲請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請併更正聲請人及聲請狀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