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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司催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93號聲 請 人 汪連棟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東鼎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

資或合夥)?如為獨資,請一併更正聲請人為汪連棟即東鼎企業社。

②(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提出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與聲請人不符)。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