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93號聲 請 人 汪連棟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東鼎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
資或合夥)?如為獨資,請一併更正聲請人為汪連棟即東鼎企業社。
②(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提出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與聲請人不符)。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