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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司聲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71號聲 請 人 呂玉葉(即債務人呂盡妹之繼承人呂傳山之繼承人)相 對 人 陸軍總司令部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58年度全字第527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承取得本件假處分之桃園縣平鎮市○○段○○○○號土地,又因該查封迄今逾43年仍未見債權人起訴主張其權利,為此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請求限期命債權人起訴。

三、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呂盡妹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處分,業經本院58年度全字第527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呂盡妹之財產為假處分,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債務人呂盡妹之繼承人呂傳山之財產為假處分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58年度全字第527號假處分事件(含59年度執字第116號假處分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及102年5月27日桃院晴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裁判日期:201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