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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司聲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25號聲 請 人 張淑美相 對 人 全家智慧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錦瑞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01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起訴前聲請假扣押,經法院准為假扣押之裁定者,債務人得聲請法院命債權人起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自明。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是故債權人雖曾於假扣押聲請前或以後提起訴訟,但如其提起之訴,已經自行撤回而又未更行起訴者,債務人仍得為前項之聲請(最高法院70 年度台抗字第505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工程款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01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又相對人雖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10日就上開請求對於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102 年度審建字第19號受理,惟該訴訟業經相對人於102年7月25日具狀撤回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01號假扣押事件(含102年度司執全字第118號假扣押事件)、102年度審建字第19 號履行契約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除上開102 年度審建字第19號履行契約事件外,目前尚無受理兩造間其餘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附卷可稽。相對人既已撤回本案訴訟之起訴又未更行起訴,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即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裁判日期:201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