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402號聲 請 人 童鄭春子即童清吉之繼承人
童淑玲即童清吉之繼承人童昭賢即童清吉之繼承人童如娟即童清吉之繼承人童文淑即童清吉之繼承人童文雅即童清吉之繼承人童文貞即童清吉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泓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有明
林蘇美佐林建興林哲宇上列當事人間75年度執全字第4857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童清吉於民國(下同)84年1月10 死亡,聲請人為童清吉之全體繼承人;而相對人即債權人泓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解散,經本院向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函詢結果,泓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有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11月14 日函附卷可稽,依上開公司法之規定,以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給付票款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為假扣押,前經本院75年度執全字第4857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經濟部函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各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各一件、童清吉繼承系統表正本一件、童清吉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聲請人戶籍謄本正本各一件為證。且經本院調取本院75年度執全字第4857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又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12月17日函、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12月17日函、台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12月10 日函、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2年12月18 日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