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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司聲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66號聲 請 人 黃偉凱聲 請 人 黃翊琇聲 請 人 黃世安前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蔡秋燁代 理 人 陳由銓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正章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400條第1項有關一事不再理之規定,並無準用於裁定之明文,故通說均認裁定並無一事不再理之問題。是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即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法院應予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臺抗字第6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780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字第0000000號保證書壹紙。嗣雙方業已達成和解,受擔保利益人即債務人黃正章同意債權人取回上開保證書。為此,聲請人乃於95年12月20日檢附裁定書影本、保證書影本、調解筆錄影本各一份,及債務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正本各一件,聲請裁定准予返還上開保證書,惟迄今未蒙裁定返還,茲因法律扶助基金會催討上開保證書甚亟,為此,聲請裁定發還保證書。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95年12月20日具狀聲請返還保證書,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准予返還確定在案,並經本院調閱該卷查核無訛。經核本院前開裁定內容並無不能實現情事,聲請人再行聲請裁定,即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本院無從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裁判日期:2013-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