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8號聲 請 人 林陳素花即佳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佳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林陳素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區○○街○○號10樓)為佳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佳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佳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之規定,聲請指定清算人林陳素花為佳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25日向本院呈報佳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經本院於94年12月8 日以新院94司150 字第22377 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於94年11月3 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經本院102 年度司字第16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並提出佳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收支表、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聲明書、佳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150 號、102 年度司字第16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林陳素花為佳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廖軒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