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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能昌即日商邁格技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林能昌(護照號碼:M00000000 號,住台北市○○○路○段○○○ 號12樓)為日商邁格技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日商邁格技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日商邁格技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新院千民寶102司司19字第07076號核備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之規定,聲請指定清算人林能昌為日商邁格技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同意書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1 年10月16日向本院呈報日商邁格技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事件,經本院於10

1 年11月1 日以新院千民寶101 司司147 字第24538 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並於102 年2 月22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司字第19號准予備查在案,除據聲請人提出日商邁格技富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董事會議決議證明書及譯文、資產負債表、清算損益表、清算期間現金收支餘額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影本等件為證,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19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林能昌為日商邁格技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國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3-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