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王麗琴即英屬蓋曼群島商科締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王麗琴為英屬蓋曼群島商科締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英屬蓋曼群島商科締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英屬蓋曼群島商科締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前奉本院民國102 年1 月28日新院千民寶101 司司160 字第02348 號函核准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請求指定聲請人為英屬蓋曼群島商科締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公簽證影本及中譯本、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於101 年11月12日向本院呈報英屬蓋曼群島商科締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事件,經本院於10

2 年1 月28日以新院千民寶101 司司160 字第02348 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並於102 年4 月11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司字第60號准予備查在案,除提出上開資料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160 號、102 年度司司字第60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王麗琴為英屬蓋曼群島商科締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3-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