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2號聲 請 人 顏昌盛即晶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顏昌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里○○鄰○○路○○號10樓)為晶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晶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晶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已向本院陳報准予備查清算人在案,茲因晶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為此爰依法請求指定清算人顏昌盛為晶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係晶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已於民國
102 年7 月25日檢附晶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賸餘財產分配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度司司字第22號呈報清算人、102 年司司字第 116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顏昌盛為晶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