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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7號聲 請 人 王偉瑛即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王偉瑛(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嘉義市○區○○路○○○ 巷○ 號之1 四樓2 )為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越達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越達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請求指定王偉瑛為越達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越達公司民國102 年

9 月5 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越達公司之清算人,越達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77條號呈報清算人、102 年度司司字第153 號清算完結案卷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越達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王偉瑛為越達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怡湘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3-11-25